查爾斯·賀智 (Charles Hodge)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

Hodge, Charles - Systematic Theology & works
0102_7.5.3. 神屬性的分類

7.5.3. 神屬性的分類

§ 3. 神屬性的分類

在神學領域中,鮮有主題像這一項一樣耗費了如此多的思考與心力。然而,其所得的益處或許並未與所付出的勞力成正比。分類的目的在於秩序,而秩序的目的在於清晰。只要能達到此目的,分類便是有益的。然而,人們所提出的分類方法極其多樣,這本身就證明了沒有任何一種排列方式具有足夠的優勢,能獲得普遍的認可。

  1. 如前所述,有些人將神的所有屬性歸結為統一體,或將其視為我們在思考這位作為萬物根基的至高者時所採取的不同面向,從而排除了對屬性進行分類的必要。對他們而言,關於神屬性的全部討論,僅是對「無限者」與「絕對者」這一概念的分析。
  2. 另一些人則根據我們獲取這些屬性知識的方式來進行分類。據稱,我們形成對神的觀念是透過以下方式:(1)因果法;即將神視為偉大的第一因,並透過祂所產生的結果來推論祂所彰顯的每一種美德。(2)否定法;即否定神具有受造物所擁有的限制與不完美。(3)卓越法;即將屬於無限存在者的完美提升至無限的程度,且不設任何限制。若果真如此,透過其中一種方法所構想出的屬性便屬於一類,而透過另一種方法所構想或獲知的屬性則屬於另一類。這種分類原則或許是最普遍被採用的。然而,它實際上僅產生了兩類,即肯定與否定,亦即關於神,有些屬性是予以肯定的,有些則是予以否定的。通常,單純性、無限性、永恆性、不變性被歸入否定類;而能力、知識、聖潔、公義、良善與真理則歸入肯定類。人們常以「絕對」與「相對」來區分,而非稱之為否定類與肯定類。所謂「絕對屬性」,是指神就其自身而言所擁有的屬性,不涉及與其他受造物的關係;而「相對屬性」則是指涉及與對象之關係的屬性。它們也被區分為「內在屬性」(immanent)與「外在屬性」(transient),以及「可傳遞屬性」(communicable)與「不可傳遞屬性」(incommunicable)。這些術語可互換使用。它們並非表達不同的分類模式,而是指稱同一分類的不同方式。否定、絕對、內在與不可傳遞,是對同一類別的稱呼;而肯定、相對、外在與可傳遞,則是對另一類別的稱呼。
  3. 第三種分類原則源自我們自身本性的構造。在人裡面有靈魂的本體或本質、理智與意志。因此,有人認為我們可以最自然地將神的屬性分為三類:第一,屬於祂本質的屬性;第二,涉及祂理智的屬性;第三,涉及祂意志的屬性(此處的「意志」取其最廣義的含義)。
  4. 另一些人則試圖在屬性本身的性質中尋找分類原則。有些人將道德卓越性的概念包含在內,有些人則否。因此,它們被區分為「自然屬性」與「道德屬性」。然而,「自然」一詞具有歧義。若將其理解為構成或屬於本性的事物,那麼神的聖潔與公義正如祂的能力或知識一樣,同樣屬於自然屬性。另一方面,神在道德完美上也是無限且永恆的,儘管無限性與永恆性並非獨特的道德完美。在「自然」一詞常見且通俗的意義上,自然屬性與道德屬性確實表達了一種真實的區別。
  5. 施萊爾馬赫(Schleiermacher)的方法當然是獨特的。它基於其體系的一個特徵性原則,即所有宗教都建立在「依賴感」之上,而所有神學皆由這種依賴感所教導的內容構成。他並未在任何一處集中討論神的屬性,而是根據他的計劃,在各處隨機提及。我們的依賴感並未在意識中喚起對神之永恆性、全能性、無所不在或全知性的對立感。因此,這些屬性在同一處進行討論。然而,作為依賴性的受造物,我們意識到自己與神的聖潔和公義存在對立。因此,這些屬性歸入另一個標題。而由於這種對立是透過基督消除的,我們便與神的恩典或愛,以及祂的智慧產生了關係。這些構成了第三類。

採用如此多不同的分類原則,且每一種原則又以如此多樣的方式執行,顯示了整個主題所面臨的不確定性與困難。在接下來的論述中,我們建議遵循《西敏小要理問答》(Westminster Catechism)對「神是什麼?」這一問題所給出的答案作為指引。該答案預設了神是一位自存且必然的存在者,並對祂作了如下宣告:一、祂是靈。二、作為靈,祂是無限、永恆且不變的。三、祂在以下方面是無限、永恆且不變的:(1)在祂的本體中。(2)在所有屬於祂理智的事物中,即祂的知識與智慧。(3)在所有屬於祂意志的事物中,即祂的能力、聖潔、公義、良善與真理。無論對此計劃有何種思辨性的反對意見,它至少具備了簡單且通俗易懂的優點。

信仰問答